随着社会的发展,老人再婚在当今社会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它仍然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有人认为老人再婚是一件好事,可以让老人重新找到爱情和幸福;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老人再婚会给家庭带来很多问题。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婚姻法》第 30 条,不得干涉的对象中增加了“离婚”一项,其他内容无变化。
本条规定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尤其是离婚、再婚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21 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之一。依据《民法典》第 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依据《民法典》第 1041 条规定,婚姻自由也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老年人也有婚姻自由。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老年人离婚,或者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对于老年人来说,仅有“老有所养”是不够的,还应该“老有所伴”“老有所慰”。老年人的再婚,不仅是生活上的需求,更是心理上的需求。子女对老年人的关心照顾及情感行为不能代替夫妻之间情感的交流和行为。婚姻专家认为.老年人再婚,一方面,可以减轻双方子女的负担,两个人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另一方面,老有依靠,在经济上互相扶持,在生活上互相照料,在精神上互相慰藉,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老年人再婚,应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关注.得到子女的理解和支持。给老年人一个金色的晚年,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和体现。
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
第一,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婚姻是否合适、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婚姻关系当事人知道,若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决定离婚的,子女可以劝和,但不得以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进行阻挠。
第二,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若父母离婚或者一方去世, 是否再婚、与谁结婚应由父母自主决定,子女不得阻挠或者干涉。实践中、子女进行阻挠的原因,既可能因为对已经去世的父母感情很深,心理上接受不了在世的父母再婚也有可能因为担心父母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可因此对父母的再婚行为进行阻挠干涉。
干涉父母婚姻或拒绝赡养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
子女干涉婚姻,侵犯的是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以暴力手段干涉婚姻的,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刑法》第257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第1款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子女拒绝赡养父母的,父母可提起诉论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子女拒绝赡养父母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如《刑法》第 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家里有老人,每个人都会变老,尊重他们的选择,再婚不是一件可耻,觉得不好意思的事情,这是追求幸福的权利,也是对生活态度的积极与热爱,我们应当理解,尊重与支持。